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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亦通过前述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见证。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人,代表股份79,018,7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00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3,667,7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37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5,350,9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62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13,181,7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84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024,3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55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7,157,4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880%。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76,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3%;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76,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3%;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76,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3%;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76,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3%;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12,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75,5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0%;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0%;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管报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0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4%;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64,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3%;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报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0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4%;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64,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3%;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76,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3%;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弃权0股。

9.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76,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3%;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永超律师和赵海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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