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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31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31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36,620,288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544,055,52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36,620,288股后的3,507,435,23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0,743,523.70元。

4.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向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含税),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差异化分红除权(息)价格参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2)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因此,实际分配的现金股利为0.10元/股。

3)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3,544,055,525-36,620,288=3,507,435,237股。

4)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507,435,237×0.10)÷3,544,055,525≈0.099元/股

5)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99元/股)÷(1+0)=前收盘价格-0.099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利润分配,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长电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20-37850968

联系传真:020-37850938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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