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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7.6万股。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34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7.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4472%;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2022年8月22日。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7.6万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办理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概况

1、2020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0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议案内容;2021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6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内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1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1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月23日披露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等股权激励相关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披露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2021年2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6、2021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356万股,于2021年5月12日上市。

7、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万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8、2022年5月26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万股。公司已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2年7月4日进行了公告。

9、2022年8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确认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87.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同意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9.2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2年8月9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1年2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向41名激励对象授予1,378万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授予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放弃认购其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万股,激励对象的实际授予人数由41人变更为3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78万股变更为1,356万股。

2、2022年5月26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岗位调整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批准公司回购注销该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万股。公司已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2年7月4日进行了公告。

3、2022年6月,一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按照相关规定其所持有未解除限售的17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截至2022年8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共有34人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共计持有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92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期已到达

根据《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22年5月12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5月11日)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可申请最多对获授股票总数的30%解除限售;至2022年5月12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到达。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需同时满足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可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岗位调整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并已由或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另3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7.6万股,同意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87.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387.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472%;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4人;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8月22日;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表不包含因离职或岗位调整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并已由或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5名激励对象。

2、激励对象席刚先生、朱川先生、张帅先生、郑世锋先生、褚雅楠女士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1: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上表中本次变动前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数量采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解除限售之日(即2022年8月5日)的股本数量。

注2:股权激励限售股包含已离职员工所持有的17万股待回购注销股份。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岗位调整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并已由或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及另3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考核年度内公司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公司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决策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3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87.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岗位调整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并已由或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另3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考核年度内公司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同意公司为3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87.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1、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4、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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