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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2年9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2年9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公司已于2022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322,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54%。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309,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0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311,7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1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26%;反对10,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2、《关于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311,7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1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26%;反对10,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关于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增加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311,7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1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26%;反对10,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苏靖雯、秦莹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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