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9月2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金融控股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2亿元。其中:给予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给予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存量授信额度0.2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49%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金融控股集团的授信额度未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且交易发生后授信总额未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需经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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