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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截至本公告日,违规资金利息9,279.50万元尚未解决。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

证券代码:002586证券简称:*ST围海公告编号:2022-160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5月29日,因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24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截至本公告日,违规资金利息9,279.50万元尚未解决。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4月25日、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2022年4月22日,公司已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856,386,842.06元,并且2021年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情况的审核报告》。

3、针对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目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起诉。根据《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权转让协议》第2.2条,若上市公司收到长安银行违规资金收益权的回款后,将从回款中扣除违规资金利息9,279.50万元后,再将剩余的收益权回款按照该协议的比例支付给投资人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因公司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围海股份”变更为“ST围海”。

公司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44、2019-045、2019-076、2019-090、2020-074、2020-083、2020-175、2020-189、2020-198、2021-030、2021-035、2021-090、2021-092、2021-095、2021-107、2021-113、2021-127、2021-156、2022-003、2022-033、2022-051、2022-059、2022-097、2022-110、2022-126、2022-142、2022-153)。

二、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一)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13.54亿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34,635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截至2021年11月30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围海资金余额85,127.79万元,其中通过*ST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18,385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66,742.79万元。”

(二)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8-2019年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围海控股及相关方融资提供担保。违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1、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

2018年11月-2019年7月,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额为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6亿元。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

2022年6月,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民初097号、[2021]陕03民初098号、[2021]陕03民初099号、[2021]陕03民初100号),法院认为该等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侦察,故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的起诉。

2、顾文举违规担保案:

2018年7月,围海控股向顾文举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股提供担保。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清借款,顾文举起诉借款方围海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1年7月,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应当对围海控股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顾文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赔偿责任款项共计4150万元后,免除公司因该案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已结案。

3、王重良违规担保案:

2018年9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围海控股、王重良等相关方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公司承诺对围海控股在《还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王重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围海控股归还本息及违约金,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法院根据该裁决书扣划了公司账户资金。该违规担保案公司实际赔偿2291.69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结案。

4、邵志云违规担保案:

2019年4月,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邵志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案件本金为680万元)。目前公司已对外赔付,实际赔偿301.1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已结案。

5、中弘保理违规担保案:

2019年2月,围海控股、围海控股关联方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与签订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综合服务协议,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叁亿柒千万元整,中弘保理及科怀贸易另行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围海股份对该笔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围海控股实际开具汇票总金额500万元。公司违规担保余额500万元,该案件暂未引发诉讼纠纷。

三、解决措施

围海控股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收购围海控股100%的违规资金(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金额)收益权,化解围海控股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856,386,842.06元。待公司收到违规资金收益权的回款后,将从回款中扣除违规资金利息后,再将剩余的收益权回款按约定支付给投资人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其它说明

1、2019年5月29日,因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24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截至本公告日,违规资金利息9,279.50万元尚未解决。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4月25日、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86证券简称:*ST围海公告编号:2022-16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融资及业务拓展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科技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9,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奉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投资”)经过内部审议程序,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机构(包含但不限于银行)融资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安排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注册信息

被担保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8年6月25日

注册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广贤路1009号

法定代表人:汪文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肆仟肆佰贰拾贰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

公司类型:其它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处理工程、隧道与桥梁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地质勘测;土石方工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影视节目策划;广告服务;软件的开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人的主要经济指标:

(三)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奉化投资在前述额度范围内,与公司相关放款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具体期限和金额依据子公司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来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超过39,000万元。

五、上述全资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满足公司融资需求、缓解资金紧张,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50,824.94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45%;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报备文件

全资子公司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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