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雨润”)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江苏金厦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股票代码:600280编号:临2022-033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3,021,065.60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雨润”)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江苏金厦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
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大厦馨苑路58号幢B1101
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B3幢
二、起诉方江苏金厦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原被告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泗阳县洪泽湖中路56号的泗阳星雨华府29号楼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筑面积约2.55万平方米,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4000万元。
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7年9月16日进场开工,工程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被告出具了工期证明、工程质量证明、安全文明施工证明、准予结算证明,2021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后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结算复审确认单,确认单载明工程款为61,885,220.44元。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结算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查,被告最迟应于2022年2月1日前完成结算并按合同将工程款付至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因此被告至今应支付至结算款的95%,即合计应支付58,596,560.40元。被告至今已支付45,575,494.83元,尚欠13,021,065.60元工程款。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021,065.6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3,021,065.6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款13,021,065.60元对其施工的泗阳星雨华府29号楼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股票代码:600280编号:临2022-03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1,127,467.00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雨润”)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江苏金厦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
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大厦馨苑路58号幢B1101
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B3幢
二、起诉方江苏金厦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原被告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泗阳雨润广场三期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筑面积约13.66万平方米,后陆续签订了8份补充协议。
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进场开工,工程于2019年12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出具了工期证明、工程质量证明、安全文明施工证明、准予结算证明,2020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并于2020年6月20日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单,申请单载明结算申请金额为236,123,120.55元,被告工程部、成本部以及项目总经理在申请单签字确认。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的结算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查,被告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结算并按合同将工程款付至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中工程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支付1.5%,满三年后支付1.5%,五年保修期满后14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因此被告应支付至结算款的96.5%,即合计应支付227,858,811.00元。被告至今已支付196,731,344.84元,尚欠31,127,467.00元工程款未付。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1,127,467.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31,127,467.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款31,127,467.00元对其施工的泗阳雨润广场三期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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