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典当”)与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乐源”)等被告典当纠纷事项,公司已于2020月8日14日、2021年6月23日、2022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第2020-036、2021-050、2022-008号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典当”)与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乐源”)等被告典当纠纷事项,公司已于2020月8日14日、2021年6月23日、2022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第2020-036、2021-050、2022-008号公告。
2022年2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裁定:终结本院(2021)浙01执108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2022年3月11日,元通典当收到本案执行款金额10万元。2022年5月16日,因本案未执行到位,元通典当遂对杨军、施陈飞提起保证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杨军、施陈飞在最高限额4亿元范围内对本案(2020)浙0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2年11月11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1民初765号〕,判决杨军、施陈飞在最高限额4亿元范围内对(2020)浙0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杨军、施陈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2023)浙01执132号〕。自本案(2020)浙0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执行至今,元通典当共收到本案执行款合计23237217.36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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