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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中港”)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69,135,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61,587,830.19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存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中港”)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69,135,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61,587,830.19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存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1717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连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至2023年3月15日,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1026029200586882、33050165653509556699、33050165653509776688、33050165653509556677,截止2023年3月15日,专户余额分别为19564.56万元、5114.83万元、2290万元、9189.39301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80,000Nm3/h 空压机项目”、“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管线项目”、“高效化、清洁化、智能化改造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劲、韩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因将该争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绍兴,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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