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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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40号),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23年5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积极协同各方就关注函提及事项进行回复,因回复工作量较大,且第三方机构用印流程尚未完成,无法在2023年5月29日前完成回复工作。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将延期回复本次关注函。公司正催促相关流程的推进,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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