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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变动的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女士通知,获悉股东吴兰兰女士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票已办理质押式回购及解质押手续,具体质押变动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9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女士通知,获悉股东吴兰兰女士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票已办理质押式回购及解质押手续,具体质押变动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股东股份被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

王华君、吴兰兰夫妇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兰兰女士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上质押股份无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

三、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所质押的股份未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未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后续若出现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购回等措施来应对上述风险,并按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变动证明文件;

2、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变动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0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每股48.84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不超过20,000万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2年12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57)。

一、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2023年5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累计回购股份数量3,40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60%,最高成交价为33.0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9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2,424,830.18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48.84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关于敏感期、回购数量和节奏、交易委托时段的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12月7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21,161,723股的25%,即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为5,290,430股。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推进本次回购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1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权益分派方案:本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930,513,553股,未发生变化;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总数由11,341,553股变更为13,405,653股,即剔除回购股份后的股本基数为917,107,900股。

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按公司最新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的股本基数917,107,900计算分配比例为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3.267337元(含税),总计派息299,650,057.47元。

2、股权登记日:2023年06月07日。

3、除权除息日:2023年06月08日。

4、除权除息参考价: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每股现金红利= 0.322027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299,650,057.47元÷930,513,553股=0.322027元/股)。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5月26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3年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决议公告。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拟以董事会召开日的总股本930,513,553股剔除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1,341,553股后的股数919,17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3.26元(含税),总计派息299,650,072.00元。

本年度送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当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股本基数计算分配比例。

2、本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930,513,553股,未发生变化;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总数由11,341,553股变更为13,405,653股,即剔除回购股份后的股本基数为917,107,900股。

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按公司最新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的股本基数917,107,900计算分配比例为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3.267337元(含税),总计派息299,650,057.47元。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机制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917,107,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26733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940603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送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53467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2673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930,513,553股,本次分红方案实施后总股本无变化。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2023年06月07日;

除权除息日:2023年06月08日。

四、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917,107,900股*0.3267337元/股=299,650,057.47元。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每股现金红利=0.322027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299,650,057.47元÷930,513,553股=0.322027元/股)。

因此,在保证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0.322027元。

五、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6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31日至登记日:2023年6月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1号

咨询联系人:李宇轩、肖宇函

咨询电话:0755-33873999-88265

传真电话:0755-29949816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利润分配时间安排文件;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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