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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1、工资薪金。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社会保险费。企业依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3、借款费用。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4、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5、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6、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8、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如下:

1、工资薪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借款费用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超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4、职工福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5、工会经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公益性捐赠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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