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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齐翔腾达”)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出的《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45号),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并就关注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齐翔腾达”)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出的《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45号),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并就关注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控股”)部分信托产品兑付逾期,且其底层资产相关的供应链业务涉嫌“空转”贸易。雪松控股创始人张劲系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1、2017年2月,你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淄博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供应链”)并从事供应链管理业务。2021年上半年,你公司供应链管理业务实现收入103.54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8.33%。

(1)请你公司说明供应链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主要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政策、结算模式、信用政策、实物流转、资金流转,并结合新收入准则,从“控制”的角度说明供应链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回复: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石油化工行业,具有完备的碳四深加工产业链。从2017年开始,为进一步丰富石化原料来源,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公司开始逐步涉入供应链管理业务,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2018年,公司收购Granite Capital SA公司,借此初步布局国际化工供应链领域。目前齐翔腾达供应链业务主要分为境内和境外两部分,境内供应链业务运营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广州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境内孙公司广州齐翔腾达能源有限公司、成都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境内供应链公司”);境外供应链业务运营主体为淄博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境外孙公司Granite Capital S.A.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境外供应链公司”)。

一、公司供应链管理业务模式

(一)国内供应链业务模式

1、撮合模式

在化工领域的贸易,上下游的采销需求量往往存在错配,导致单个买家与卖家难以就某笔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轻易达成一致。境内供应链公司通过严格把控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质量,筛选出一批行业内优质企业并与之逐渐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整合出上下游供应链的资源和渠道。当供应链中的买家和卖家产生采销需求时,根据收集整合到的信息实现短时间内的采销配对,完成交易,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

2、集采分销模式

境内供应链公司凭借供应链的销售渠道,为上游大型供应商提供在特定区域市场(如华南、华东区域)的分销业务,从而增加上游供应商销售效率,提高上游供应商存货周转速度。同时,境内供应链公司将下游小型客户的采购需求汇总为大型订单,形成采购规模优势,从而能向上游大型供应商争取更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境内供应链公司在提高供应链上下游客户及供应商交易效率的同时,通过收取一定的价差实现收益。

(二)国外供应链业务模式

1、撮合模式

境外供应链公司的业务模式为通过撮合化工产品供应商及有相应需求的客户的交易,并为其安排最优的物流解决方案,从中赚取差价获利。境外供应链公司主要的贸易伙伴包括大型跨国企业及国有企业,其中,供应商主要为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及其关联的贸易公司,客户主要为化工产品的终端客户及其关联的贸易公司。

境外供应链公司与生产厂家的销售经理及终端用户的采购经理保持紧密联系,以维护密切的客户关系并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为交易提供支持。交易员以中间商身份与买卖双方均签署实物买卖协议并分别进行结算。交易确认后,由境外供应链公司根据贸易条款安排第三方物流进行货物运输。境外供应链公司大部分采购均直接由供应商直接发往目的地并由客户签署,部分STM和PYG的销售是先由目标集团购入后储蓄在租用的储蓄罐,再通过内陆运输至客户。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二、结算模式

(一)国内供应链结算模式

1境内供应链公司的供应链采购业务结算方式分为款到发货和货到付款两种方式,具体根据供应商需求及双方协商确定。境内供应链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等方式完成结算。

(1)款到发货:签订合同-业务发起付款流程-财务确认付款-供应商发货-我司签收货物。

(2)货到付款:签订合同-供应商发货-我司签收货物-业务按合同约定付款发起付款流程-财务确认付款。

2、境内供应链公司供应链销售业务结算方式分为款到发货和货到付款两种方式,具体根据客户需求及双方协商确定。

(1)款到发货:签订合同-购方付款-财务确认收款-销售发货-购方签收货物。

(2)货到付款:签订合同-销售发货-购方签收货物-客户按合同约定付款-财务确认收款。

(二)国外供应链结算模式

境外供应链公司的结算方式与境内公司本质相同,都是款到发货或货到付款。主要的不同点在于:境外供应链公司大部分是采用国际银行签发的信用证 (“LC”) 实现收付和结算,少量业务通过支票结算、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如果买方符合公司的信用政策,在综合考虑收益回报的基础上,也可能会获得一定的账期。给予账期的相关政策请参考如下的信用政策。

三、信用政策

(一)国内供应链信用政策

境内供应链公司对于上游的供应商及下游客户进行严格的筛选和管理,并根据不同客户的资信状况、历史交易情况、合约履行情况等风险控制指标,结合业界口碑、行业前景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评定客户资信等级,给不同等级的客户不同的交易条件和信用政策,有效地控制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其中合作客户可以分为白名单客户、一般下游客户、黑名单客户几大类别:

1、白名单客户/供应商: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良好,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予以3-6个月的信用期;

2、一般下游客户:主要为成立时间短、虽无不良记录,但交易产品规模和时间都有限,且初次合作的公司,对于此类客户通过开展先款后货的业务,进行一段时间的磨合和了解后,再适当提高合作的维度及信用期。

3、黑名单客户:对于经营过程中作为被告有大额诉讼的企业、被列为失信人的企业以及有股权冻结情况的企业,或者合作后有不良履约记录的合作方,都将被公司列为黑名单客户,不与其合作。

(二)国外供应链信用政策

境外供应链公司将现有客户分为以下四类:投资级客户、信用级客户、一级客户和二级客户。在300余个客户中,除15-25个为投资级和信用级客户及个别为二级客户以外,大部分客户均为一级客户。

(1)投资级客户可以通过赊销的形式购买商品,信用期为签发海运提单后30天,具体交易可能会由于船期时间长而予以45-60天的信用期,主要包括大型国企的国企,如SABIC、ENOC、国际评级机构评级高、净资产质量高并且客户的银行认可(银行需根据抵押的应收账款对采购端开具信用证)如Shell。

(2)信用级客户一般被授予30天的信用额度进行赊销,但出于对信用风险的控制,考虑到应收账款没有信用证支持,境外供应链公司统一向Euler Hermes保险公司对信用风险购买了保险,若货物风险报酬转移后而买方拒绝或无力支付货款,可由保险公司赔付货款金额的90%,保费约为销售合同金额0.109%。

(3)一级客户需要通过信用证与境外供应链公司购买商品,境外供应链公司收到符合的信用证之后方才进行发货;信用期付款期限一般见单后30天,对海运时间超过30天或者个别特殊需求的交易提供90天以内的付款期限,对个别海运时间短的可能要求会见单付款,到港卸货前必须付清款项。

(4)二级客户一般为初次交易或者是境外供应链公司认为交易风险较高,要求二级客户在发货之前全额付款。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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