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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021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将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

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将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

(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9月7日、2022年1月29日登载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公告》。)

一、 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6,965,43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2%,最高成交价为30.1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9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4,982.8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其他说明

1、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及资金来源等符合公司《回购报告书》、《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公告》等内容。

2、 公司回购股份价格均未超过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价格上限人民币33元/股(含),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未超过《回购报告书》、《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公告》等规定的资金总额上限。

3、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1)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a)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b)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c)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d)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7月28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9,921,447股。自回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最大值为4,688,767股(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8月4日),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4,980,361股)。

(3) 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a) 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b)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c)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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