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3月3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制度保障,将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参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20%税率进行征收,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取消《会计准则》终止股权激励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3月3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制度保障,将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参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20%税率进行征收,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取消《会计准则》终止股权激励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
股权激励是企业吸引、留住和激励核心人才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留住优秀人才。”近年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案例明显增多,类型更加多样,在实践过程中也逐渐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就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来看,依然存在着税务负担较重、股权激励方式受限、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受限、资金占用等问题。”柳磊说。
为提高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更大程度发挥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柳磊建议,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调整为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即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并按当期转让该股权实际取得收益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武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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