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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临时)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临时)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2022年2月19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9日和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3月3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每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两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和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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