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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178,000股,限售期为12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2,03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780,000股,并于2021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6,98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9,247,008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9.612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732,992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387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含战略配售股份),共涉及限售股股东50名,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34,2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28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战略配售股份2,178,000股,股东数量为1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2,030,000股,股东数量为49名。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含战略配售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含战略配售股份),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德丰杰龙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欧奈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德慧九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德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邦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邦明志初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德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合法进行,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本单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低于5%时除外。

4、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如本单位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单位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二)其他持股不足5%股份的股东青岛劲邦劲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科创金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清控金奕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巨峰创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恒汇泰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松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秀香、上海芮昱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海创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游嘉德、白斌、徐凤玲、凌希淮、蒋琰、孔连增、李林峰、马明显、段瑞柱、张晓辉、陈晓云、李进、付本海、丛爽、田宝龙、秦义宏、李明治、张艳伟、姜一真、刘冰、张蒙蒙、樊爱玉、李福涛、徐华斌、杨永春、赵庆涛、刘东彦、江坤、张海燕、王树民、王萌、张迎春、姚仲凌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3、如本单位/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单位/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汪方华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该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放弃。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6、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四)公司监事郑今兰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上述承诺的情形下,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票。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6、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毛荣壮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 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4、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六)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海泰新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海泰新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4,208,000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178,000股,限售期为12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2,030,0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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