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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69号)核准,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发行5,77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577,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705,221.2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294,778.77元。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69号)核准,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发行5,77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577,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705,221.2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294,778.7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8日到账,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266367_A01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已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丙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慈、杨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10日前),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的通知方式为传真、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或邮件。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266367_A01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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