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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2年3月9日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3月9日15:00。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3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2年3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2年3月9日9:15,结束时间为 2022年3月9日15: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与海德一道交汇处中洲控股金融中心B 栋 36 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蔡新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194,050,4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52%,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192,847,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2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0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26%。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周虎城、李明先生视频列席本次会议。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派律师黄玉娟、黄竹桢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192,847,396 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表决情况:同意691,600股;反对470,500股;弃权41,000股。

表决结果:同意193,538,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7364%;反对47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5%;弃权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848%;反对47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1073%;弃权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7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192,847,396 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表决情况:同意691,600股;反对470,500股;弃权41,000股。

表决结果:同意193,538,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7364%;反对47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5%;弃权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848%;反对47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1073%;弃权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7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192,847,396  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表决情况:同意191,600股;反对470,500股;弃权541,000股。

表决结果:同意193,038,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4787%;反对47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5%;弃权5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255%;反对47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1073%;弃权5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967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黄玉娟律师、黄竹桢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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