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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目前,公司除被冻结资金521.00万元外,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1,172.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目前,公司除被冻结资金521.00万元外,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日,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获悉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521.00万元。除上述冻结金额外,公司目前上述银行账户状态正常。

2022年3月18日,公司收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传票等相关材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768113264P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洺关新洺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梁学辉

被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34799878F

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四路931号

法定代表人:邵泽华

(二)事实与理由

根据原告的诉讼文件,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2019年8月15日、2019年12月20日签署了《HT-20180626-0004产品购销合同》、《HT-20190815-0001产品购销合同》、《HT-20191220-0002产品购销合同》及《2019年煤改气物资采购项目NB物联网智能燃气表补充协议》,2020年4月22日双方又对《HT-20191220-0002产品购销合同》达成《2019年煤改气物资采购项目NB物联网智能燃气表补充协议》。原告诉称被告以原告未付到期货款为由从其后台服务器“锁表”限制燃气表收费软件的使用,侵害原告利益并影响其生产经营,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的内容

第一次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HT-20191220-0002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限制燃气表收费软件使用107天,每天违约金3万元,支付违约金共计321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共计521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第二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限制燃气表收费软件使用110天,每天违约金3万元,支付违约金共计33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共计530万元;

2、请求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42万元。

三、裁定情况

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521.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2021年11月25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8民初5737号),裁定立即执行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521.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

2021年12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8民初5737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22年2月1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冀04民辖终23号),裁定驳回原告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除上述冻结金额外,公司目前上述银行账户状态正常,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积极应诉,必要时将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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