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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3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90,579,717股新股。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完成向17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5,835,214股,发行价格为31.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298,435,087.30?元,扣除发行费用40,907,453.8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57,527,633.5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3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90,579,717股新股。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完成向17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5,835,214股,发行价格为31.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298,435,087.30?元,扣除发行费用40,907,453.8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57,527,633.5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月17日出具了天圆全验字[2022]000002号《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与《公司关于拟与中关村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2022年1月14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与中关村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及上述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1月25日,公司及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览路支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并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编号:2022-004)。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不超过18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且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览路支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经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三方2022年1月25日所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项下的部分协议条款经协商一致变更及补充如下:

《三方监管协议》第2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关于募集资金存放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原《三方监管协议》第2条中涉及相关上述募集资金存放的条款由本补充协议项下约定取代。《三方监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仍按《三方监管协议》履行。

(二)《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用友(南昌)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经甲、乙、丙四方经协商,就四方2022年1月25日所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项下的部分协议条款经协商一致变更及补充如下:

《四方监管协议》第2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关于募集资金存放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原《四方监管协议》第2条中涉及相关上述募集资金存放的条款由本补充协议项下约定取代。《四方监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仍按《四方监管协议》履行。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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