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杉杉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称“宁波证监局”)于2022年4月13日出具的[2022]6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陈莹、李克勤:
2022年1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下半年获得政府补助情况的公告》称,公司2021年下半年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4,523.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78%。其中2021年9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2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3.41%。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陈莹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克勤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依照规定尽快向宁波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落实整改情况;同时,亦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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