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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4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9:15至2022年4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533号龙泉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波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共245,322,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042%。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11名,代表公司股份245,116,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67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5名,代表公司股份20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0名,代表公司股份9,688,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11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45,116,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1%;反对17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2、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45,116,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1%;反对17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3、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45,116,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1%;反对20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8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8757%;反对2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0954%;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9%。

4、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45,116,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1%;反对17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5、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45,116,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1%;反对17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45,116,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1%;反对17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8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8757%;反对17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950%;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93%。

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45,116,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1%;反对20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8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8757%;反对2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1243%;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45,116,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1%;反对20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股东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付波先生、刘强先生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8,194,7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16%;反对17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51%;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8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8757%;反对17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950%;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93%。

10、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45,116,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1%;反对17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1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45,116,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1%;反对20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8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8757%;反对2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1243%;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深圳)律师事务所文梁娟、刘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货物数量均为暂定量,结算时以现场实际发生供货量为准;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部分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8日、2022年3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近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龙泉”)收到与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皋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安徽水安101318-20547)和《采购合同》(安徽水安101318-20548)。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买方(甲方):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皋分公司

合同卖方(乙方):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2020年巢湖市长江供水工程-3标段项目PCCP管采购一标、二标

合同标的:PCCP及管配件

交货时间:乙方自接到甲方供货通知20日内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供货

货物数量均为暂定量,结算时以现场实际发生供货量为准,乙方不得以供货量增减为由要求变更合同单价。

乙方对实际供货数量少于暂定数量具有明确认知,乙方不得以实际供货数量少于暂定数量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

二、交易对方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皋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8N71NC8L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柘皋镇331国道道口路东街36号

负责人:燕成春

成立日期:2021年9月13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建筑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公司及合肥龙泉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三年,公司及合肥龙泉未与该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业务;

4、经查询,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皋分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分支机构,实力较为雄厚,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合同》(安徽水安101318-20547)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皋分公司

乙方: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PCCP及管配件

3、合同金额(含税):人民币叁仟捌佰伍拾柒万伍仟零陆拾元整(¥38,575,060.00元)

货物数量均为暂定量,结算时以现场实际发生供货量为准,乙方不得以供货量增减为由要求变更合同单价。

乙方对实际供货数量少于暂定数量具有明确认知,乙方不得以实际供货数量少于暂定数量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

4、交货时间:乙方自接到甲方供货通知20日内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供货

5、合同价款的支付

按照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阶段分期支付。

6、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赔偿未履行部分货款 / %违约金。

(2)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增加的运费损失。

(3)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承担欠付款项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自应付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但甲方所承担的所有欠付款项利息不得超过欠款的5%。

7、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窝工、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额5%的违约金。1).乙方逾期交货超过7天的;2).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与样品不符的,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并按照合同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比照合格包装价款给予甲方赔偿。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提前移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并承担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

(5)乙方确认:乙方应该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开具发票,因乙方原因,无法向甲方开具协议约定发票,无论是否导致本协议终止、变更、解除,乙方应按照合同额5%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不免除乙方向甲方开具协议约定发票的义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与合同约定增值税价款等额的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重新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责任。

(7)如涉及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且该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乙方需履行协助义务,否则,乙方应承担与合同约定增值税价款等额的违约金。

(8)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得转让,否则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9)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已履行部分无法进行结算、开具合同约定发票及款项无法支付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10)乙方其它违约行为按照合同价款的5%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据实赔偿。

(11)因乙方违约导致诉讼或仲裁,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诉讼费、仲裁案件处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骗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按照合同额10%向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13)项目部对班组下发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单,投标人拒绝整改回复或整改仍不满足标准且拒绝二次整改的班组,项目部以一张整改单不落实罚款5000元(于当月结算款中扣除);甲方与乙方约定好供货到场时间后,每延迟半天罚款3000元(于当月结算款扣除);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坏且拒绝更换,项目部拒绝收货且每次罚款1000元(于当月结算款扣除)。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采购合同》(安徽水安101318-20548)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皋分公司

乙方: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PCCP及管配件

3、合同金额(含税):人民币叁仟捌佰伍拾柒万伍仟零陆拾元整(¥38,575,060.00元)

货物数量均为暂定量,结算时以现场实际发生供货量为准,乙方不得以供货量增减为由要求变更合同单价。

乙方对实际供货数量少于暂定数量具有明确认知,乙方不得以实际供货数量少于暂定数量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

4、交货时间:乙方自接到甲方供货通知20日内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供货

5、合同价款的支付

按照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阶段分期支付。

6、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赔偿未履行部分货款 / %违约金。

(2)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增加的运费损失。

(3)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承担欠付款项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自应付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但甲方所承担的所有欠付款项利息不得超过欠款的5%。

7、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窝工、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额5%的违约金。1).乙方逾期交货超过7天的;2).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与样品不符的,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并按照合同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比照合格包装价款给予甲方赔偿。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提前移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并承担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

(5)乙方确认:乙方应该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开具发票,因乙方原因,无法向甲方开具协议约定发票,无论是否导致本协议终止、变更、解除,乙方应按照合同额5%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不免除乙方向甲方开具协议约定发票的义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与合同约定增值税价款等额的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重新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责任。

(7)如涉及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且该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乙方需履行协助义务,否则,乙方应承担与合同约定增值税价款等额的违约金。

(8)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得转让,否则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9)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已履行部分无法进行结算、开具合同约定发票及款项无法支付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10)乙方其它违约行为按照合同价款的5%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据实赔偿。

(11)因乙方违约导致诉讼或仲裁,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诉讼费、仲裁案件处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骗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按照合同额10%向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13)项目部对班组下发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单,投标人拒绝整改回复或整改仍不满足标准且拒绝二次整改的班组,项目部以一张整改单不落实罚款5000元(于当月结算款中扣除);甲方与乙方约定好供货到场时间后,每延迟半天罚款3000元(于当月结算款扣除);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坏且拒绝更换,项目部拒绝收货且每次罚款1000元(于当月结算款扣除)。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合肥龙泉在资金、人员、技术、产能等方面均能满足项目供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合同金额(含税)合计人民币柒仟柒佰壹拾伍万零壹佰贰拾元整(¥77,150,120.00元),约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61%,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对公司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买方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货物数量均为暂定量,结算时以现场实际发生供货量为准;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部分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采购合同》(安徽水安101318-20547);

2、《采购合同》(安徽水安101318-20548)。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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