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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2年4月14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开福法院”)送达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2)湘0105民初5503号和《应诉通知书》(2022)湘0105民初5503号。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长沙开福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开福法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被告承担本案涉及的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4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开福法院”)送达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盛长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2)湘0105民初5503号和《应诉通知书》(2022)湘0105民初5503号。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长沙开福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开福法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俊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A座5层

被告一: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文昌阁街7号湘雅路街道办事处106房

被告二: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被告三: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军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A座412室

二、本次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凯乐微谷房屋车位买卖合同》己经解除(合同编号:FWMMHT-202105005);

2、判令被告一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400万元,并以已付购房款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按万分之二/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购房款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前述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案件的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原告与被告一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盛长安地产公司”)签订《长沙市凯乐微谷房屋车位买卖合同》(简称“《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开福区栖凤路486号2幢的商品房156套及地下车位30个(简称“标的商品房”),标的商品房总价为8500万元。根据《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十二条的约定,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承诺标的商品房的销售已经抵押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同意,且承诺标的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及其他受到交易限制的情况,若出现纠纷及其他影响交易限制的事项在180日内未得到解决,原告有权解除《买卖合同》,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应退还原告所支付的所有房款及费用,并按原告已支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日承担违约金。被告二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乐科技”)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对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三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应急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退回价款、迟延履行金、赔偿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2000万元。2021年8月底,标的商品房屋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查封。2021年9月26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提供标的商品房的抵押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同意的证明文件,并解除对标的商品房的司法查封,否则立即解除《买卖合同》。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向原告提供标的商品房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未解除标的商品房的司法查封,也未对通知内容提出任何异议。2021年10月25日,原告收到案外人武汉凯乐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凯乐科技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代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向原告退还的购房首付款600万元。

综上,原告购买的标的商品房于2021年8月底被司法查封后,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未在180日解除司法查封,原告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后未提出异议,且向原告退还了购房首付款600万元,故《买卖合同》己实际解除。被告二凯乐科技为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应对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凯乐应急公司作为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的连带保证担在保人,应对被告一盛长安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2)湘0105民初5503号;

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湘0105民初5503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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