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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44号文《关于核准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98.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9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362.0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577.97万元。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44号文《关于核准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98.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9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362.0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577.97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2)第11388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煌上煌”)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南莲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于2022年4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浙江煌上煌在中国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详情如下:

专户名称:浙江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

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南莲支行;

专户账号:【190253747498】;

截至2022年5月5日,该专户余额为0.00元;

专户用途:用于浙江煌上煌年产8000吨酱卤食品加工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253747498,截止2022年5月5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000吨酱卤食品加工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戎、戴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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