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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道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31.20元/股,于2022年4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道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31.20元/股,于2022年4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道控股作出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言荣、金刚强、王雅香、金晓燕作出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注:由于王雅香并不属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并未出具该条承诺)

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2、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故其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出具的相关承诺都已包含在前文“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中。

3、通过金益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通过金益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骆建国、林捷、徐德良、王吉生、朱水员及周建钟作出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13日上市,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17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1.20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道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言荣、王雅香、金刚强、金晓燕及通过金益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骆建国、林捷、徐德良、王吉生、朱水员、周建钟,上述人员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保荐机构对金道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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