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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证券代码:605378证券简称:野马电池公告编号:2022-019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3,34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6,669,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余谷涌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500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500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1500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500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00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500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6593264

特此公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5378证券简称:野马电池公告编号:2022-020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现金管理受托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18,000万元

●现金管理产品名称: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PY20221080】、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216616】、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216614】、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216615】

●产品期限:185天、355天、41天、228天、355天

●履行的审议程序: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5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及投资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见公司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结构存款,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宏观经济的影响,不排除该投资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7.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745.08万元,扣除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4,276.6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4,468.4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266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4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野马电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三)本次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现金管理产品机构、现金管理产品品种,明确现金管理产品金额、期限,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2、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现金管理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收益情况。

二、本次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合同主要条款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

(二)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说明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投资产品为保本类存款产品,产品期限为185天、355天、41天、228天、355天,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公司定期将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将依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以及损益情况。

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四、本次委托现金管理受托方的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H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1988.SH、03988.HK,成立于1983年10月,注册资本为29,438,779.1241万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连舸。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委托理财金额1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213.83%,占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金额比例为24.28%。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投资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现金管理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财务费用或投资收益项目。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六、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结构存款,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不排除该投资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七、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一)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5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使用期限内可以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其收益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把控风险,选择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确保了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0,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5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5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保荐机构的专项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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