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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的公告

2022年5月5日,管理人于管理人指定网站发布《关于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征询意见公告》,并按照《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本次合同变更自2022年5月31日起生效。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5月31日

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于2012年10月18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于2012年11月28日结束募集并于2012年11月29日成立。原集合计划于2012年9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01号核准设立。管理人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规定对原集合计划进行了公募化改造,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29日签发《关于准予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575号),准予原集合计划进行变更。

2022年5月5日,管理人于管理人指定网站发布《关于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征询意见公告》,并按照《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本次合同变更自2022年5月31日起生效。

自2022年5月31日起,“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更名为“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终止。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自生效日起,原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管理人自《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办理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重要提示:

1、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2、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53,公司网站www.htsamc.com。

特此公告。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31日

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5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如有调整,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

3.2.2后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但当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确定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当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时,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7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无。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增减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公示。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份额净值公告/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上一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在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告分配方案,以红利再投资的形式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原海通现金赢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2年5月31日起正式生效,本集合计划自2022年5月31日起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海通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3、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请于投资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充分认识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产品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5、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管理人网站(www.htsamc.com)或拨打管理人的客服热线95553。

特此公告。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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