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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变更的公告

根据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州博浩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浩”)于2020年12月24日签署的《广州博浩与公司有关艾迪思之股权购买和出售协议》约定,公司全资子公司超讯(广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讯设备”)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在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以北、草塘路以西AB1207029-1-1地块上的物业建设,并在建成后将其租赁给广州博浩或其指定的公司。

证券代码:603322证券简称:超讯通信公告编号:2022-064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全资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变更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全资子公司出租的物业租赁期限为18年,实施期限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相关政策法规、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州博浩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浩”)于2020年12月24日签署的《广州博浩与公司有关艾迪思之股权购买和出售协议》约定,公司全资子公司超讯(广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讯设备”)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在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以北、草塘路以西AB1207029-1-1地块上的物业建设,并在建成后将其租赁给广州博浩或其指定的公司。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9日和2021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出租物业的议案》,同意超讯设备与广州博浩全资子公司广州艾迪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思”)签署《物业租赁合同》,将上述地块上建设好的物业出租给艾迪思,租赁期限18年,首年内每月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合计130万元,按每两年递增8%。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出租物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二、本次物业租赁合同变更情况

近日,超讯设备接到广州博浩及承租方艾迪思的通知,因其集团内部调整,拟申请将前期签署的《物业租赁合同》签约主体由艾迪思变更为博浩数据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浩数据”)。根据广州博浩、艾迪思和博浩数据共同出具的说明,上述各方均为同一集团控制下的关联企业,本次合同主体变更属于同一集团控制下的不同主体变更,经各方充分沟通协商后,公司拟同意上述合同主体变更事项,同时对租赁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三、新承租主体情况介绍

名称:博浩数据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卢良江

成立日期:2020年8月5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193

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电子产品检测;通讯设备修理;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

博浩数据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博浩数据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本次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原《物业租赁合同》经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已正式生效,为提高决策效率,本次合同变更事项将直接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广州博浩、艾迪思和博浩数据共同出具的说明,上述各方均为同一集团控制下的关联企业,本次合同主体变更属于同一集团控制下的不同主体变更,不存在对原合同主要内容的重大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全资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变更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全资子公司出租的物业租赁期限为18年,实施期限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相关政策法规、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3322证券简称:超讯通信公告编号:2022-065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6月27日

3.股权登记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梁建华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6月1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30.62%股份的股东梁建华,在2022年6月15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次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2年6月1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6月27日11点0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绿地中央广场E栋28楼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27日

至2022年6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议案2公司已于2022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议案3公司于同日在上述披露媒体予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322证券简称:超讯通信公告编号:2022-066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法院判令练马林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款8,841,512.92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练马林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普环保”)股权回购方练马林、阳显财、肖龙洋(以下统称“被告方”)在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次催告下仍未能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第二、第三期股权回购款,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对上述被告方依法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了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练马林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练马林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于2022年4月6日收到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法院传票》,法院对练马林的上诉申请进行了受理。

上述具体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2022-037)。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练马林诉讼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练马林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2元,由练马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练马林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在积极督促尚未完成回购款支付的回购方及时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同时与相关方在积极商讨其他解决方案,若有最新进展,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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