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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针对该诉讼涉及的业绩补偿,由于补偿义务人海云天控股、刘彦主要财产被重复司法冻结,公司认为能够获得现金或股份补偿的最佳估计数为0元,基于审慎性原则,前期在会计处理上只确认了普天成润的业绩补偿款项,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维信息”)于2020年9月就与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云天科技”)的原股东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云天控股”)、刘彦以及深圳市普天成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上简称“普天成润”)关于股权转让的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海云天控股、刘彦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关于公司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4617号,判决如下:

1、被告海云天控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曰内向原告拓维信息支付业绩补偿款36422207.4元;

2、被告刘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拓维信息支付业绩补偿款5405094元;

3、被告普天成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拓维信息支付业绩补偿款3202763元;

4、驳回原告拓维信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海云天控股、刘彦、普天成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4676元、保全费5000元,由拓维信息负担365805.6元,由海云天控股负担197535元,由刘彦负担29264.4元,由普天成润负担17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针对该诉讼涉及的业绩补偿,由于补偿义务人海云天控股、刘彦主要财产被重复司法冻结,公司认为能够获得现金或股份补偿的最佳估计数为0元,基于审慎性原则,前期在会计处理上只确认了普天成润的业绩补偿款项,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从而导致裁判错误,将在该案上诉期内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4617号。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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