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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以2021年末总股本45,585,032,648股扣除公司回购股份180,090,400股后的45,404,942,2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6,269.39万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9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6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180,090,400股不参与本次分红。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2021年末总股本45,585,032,648股扣除公司回购股份180,090,400股后的45,404,942,2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6,269.39万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因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为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因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5,404,942,248×0.019)÷45,585,032,648≈0.0189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89)÷(1+0)=前收盘价格-0.0189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7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71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请按如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包钢股份证券融资部

联系电话:0472-2669528/2669529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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