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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波光电”或“被告”)分别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粤0310民初3507号《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被告知该院已受理杭州锦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航基金”或“原告”)诉盛波光电解散纠纷一案,通知本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盛波光电作为本案被告应诉。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4.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无具体涉案金额

5.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估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波光电”或“被告”)分别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粤0310民初3507号《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被告知该院已受理杭州锦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航基金”或“原告”)诉盛波光电解散纠纷一案,通知本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盛波光电作为本案被告应诉。

本案将于2022年7月15日9时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杭州锦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与锦航基金均为盛波光电的股东,其中,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锦航基金持有其40%的股权。

(二)案件背景

公司于2016年底为盛波光电增资扩股引入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公司、盛波光电、锦江集团与锦江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锦航基金共同签署了《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锦航基金作为增资主体认购盛波光电40%股权,增资金额为人民币135,264万元。详见2016年12月28日公司《关于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进展公告》(2016-63号)。

公司与锦江集团、锦航基金就盛波光电未来经营管理及发展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于2016年12月30日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由锦江集团对盛波光电2017年、2018年、2019年进行三年业绩承诺,以使引入战略投资者后的合作达成更好成效。详见2016年12月31日公司《关于与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2016-67号公告)。

2021年7月,锦江集团将其在锦航基金中的权益全部转让给苏州优势福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优势福德”),锦江集团不再是锦航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优势福德成为锦航基金的新实际控制人。详见2021年7月28日公司《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优先购买权暨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47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散盛波光电;

2、本案诉讼费由盛波光电负担。

(四)纠纷的起因及诉讼的主要理由

锦航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优势福德后,其与公司在盛波光电的发展思路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出现了分歧。锦航基金认为,作为盛波光电股东增资入股后其法定或约定的股东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一系列股东权利被剥夺;盛波光电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失灵,如继续存续,锦航基金的股东利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盛波光电目前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五)本公司说明

本公司认为,盛波光电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应予解散的情形,前述诉讼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本公司及盛波光电将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委托专业律师依据事实及法律积极稳妥的做好应诉准备,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积极与锦航基金及优势福德沟通,维持盛波光电持续经营不受影响。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关于公司所涉及相关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已在2022年3月1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除此之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盛波光电目前生产经营正常,经营管理团队努力克服市场行情下行、新冠疫情等不利影响,通过进一步优化产品和客户结构,提高精益化管理水平,维持了稳健的经营业绩。本次诉讼未导致盛波光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盛波光电的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估计。公司将妥善处理诉讼事项,尽最大努力减少对公司及盛波光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案号:(2022)粤0310民初3507号);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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