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就与被告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62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就与被告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二、本次民事裁定书主要情况
(2021)京01民初620号之三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基础交易涉嫌经济犯罪,故应驳回深蓝迅通公司的起诉。
故此,(2021)京01民初620号之三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和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和信用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中,已对深蓝迅通相关应收账款存在无法回收的重大风险进行了揭示,本次诉讼事项在相关的损失测算中已作出充分考量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风险敞口新增实质性负面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1)京01民初62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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