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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6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证券代码:002527股票简称:新时达公告编号:临2022-042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6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6月29日以电话、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纪翌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其中纪德法、王田苗、严杰、钟斌等4位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全体监事及总经理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刘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刘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3)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527股票简称:新时达公告编号:临2022-043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刘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7日

附件:

刘菁女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出生,东南大学工学学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拥有八年实业经验与八年资本市场经验。2006年6月至2014年8月,先后在比亚迪电动汽车研究所任研发工程师、在ABB机器人部任销售经理、在德国TT任中国区光伏行业市场销售总监、在ABB机器人部任BD经理;2014年8月至2021年7月先后在方正证券、中投证券、东方证券、华西证券任分析师及首席分析师;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任翔宇医疗投融资总监及董事会秘书;2022年5月开始任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其中,2015年所在团队获得新财富评比第一名,2016年带领团队获得水晶球评比第一名,2017年获得水晶球“30金股”第一名,2019年获得东方财富百强分析师,2020年获得金牛奖分析师。2022年6月就职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刘菁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查询,刘菁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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