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A股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但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A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证券代码:601598证券简称:中国外运公告编号:临2022-037号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A股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但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A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H股股东的利润分配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差异化分红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本次分红派息时A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扣除届时回购专户上已回购A股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18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过程如下:
本公司总股本为7,400,803,875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分红派息的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A股股份合计45,552,8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7,355,251,075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355,251,075×0.18÷7,400,803,875≈0.1789元;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789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临2022-025号),如果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具体调整事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临2022-038号)。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资本运营部
联系电话:010-52295721
特此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7日
股票代码:601598股票简称:中国外运编号:临2022-038号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股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88元/股。
一、本次回购的基本情况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期间,以不超过人民币6.06元/股的回购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2,464万股至4,928万股公司A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简称“本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临2022-025号)(简称“《回购报告书》”)。
二、本次回购价格上限调整的原因
根据《回购报告书》,如果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2021年度权益分派”),同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含税),但截至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A股股份不参与本次股息派发。自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A股除权除息日(即2022年7月15日)起,本次回购的价格上限将进一步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88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调整后的本次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789元,具体计算过程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临2022-038号);
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调整后的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6.06-0.1789≈5.88元/股。
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回购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特此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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