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发来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烟台中院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烟台卧龙支行”)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东方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车轼、宋政华、东方海洋集团、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发来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烟台中院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烟台卧龙支行”)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东方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车轼、宋政华、东方海洋集团、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东方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车轼、宋政华、东方海洋集团、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烟台中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判决上述被告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如果前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受自身情况影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建设银行烟台卧龙支行向烟台中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执行判决书义务。后烟台中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烟台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如公司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该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同时,公司也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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