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7月11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指出,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以及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
国家发改委7月11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指出,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以及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具体实施企业债券年度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被评价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参评机构、专家应予以配合,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应分别就评价结果和评价相关情况与受评机构进行沟通、反馈。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武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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