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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1年7月16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对紫光集团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紫光集团管理人,具体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股票代码:600100股票简称:同方股份公告编号:临2022-035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接到公司股东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清源”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通知,因公司前期非公开发行以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天府清源不再通过紫光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天府清源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触发权益变动,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021年8月,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总股本由2,963,898,951股增加至3,350,297,71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具体情况如下:

2、紫光集团重整计划的执行

2021年7月16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对紫光集团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紫光集团管理人,具体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2021年8月27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对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紫光集团管理人担任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2022年1月17日,紫光集团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01破12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重整程序。根据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牵头方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智路建广联合体”)为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战略投资者,智路建广联合体通过其搭建的战投收购平台北京智广芯控股有限公司整体承接重整后紫光集团100%股权。

2022年7月11日,紫光集团的股权交割完成,即上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天府清源不再通过紫光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仅直接持有公司140,892,2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天府清源直接持有公司140,892,217股股份,通过原子公司紫光集团持有公司69,637,883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210,530,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0%。

本次权益变动后,天府清源不再通过紫光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仅直接持有公司140,892,21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21%。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上述权益变动事项编制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2日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股票代码:600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A座25层

股份变动性质:被动稀释及股份减持导致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2年7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同方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同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府清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府清源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2021年8月,上市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总股本由2,963,898,951股增加至3,350,297,71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子公司紫光集团的债权人申请对紫光集团进行重整,2021年7月,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对紫光集团的重整申请。紫光集团管理人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01破12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重整程序。自北京一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为此,因重整计划的执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综上,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及因重整计划的执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降至5%以下。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简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40,892,217股股份,通过原子公司紫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69,637,883股股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10,530,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通过紫光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仅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40,892,21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21%。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021年8月,上市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总股本由2,963,898,951股增加至3,350,297,71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具体情况如下:

(二)紫光集团重整计划的执行

2021年7月16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对紫光集团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紫光集团管理人,具体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2021年8月27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对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紫光集团管理人担任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2022年1月17日,紫光集团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01破12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重整程序。根据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牵头方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智路建广联合体”)为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战略投资者,智路建广联合体通过其搭建的战投收购平台北京智广芯控股有限公司整体承接重整后紫光集团100%股权。

本次重整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通过紫光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仅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40,892,21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2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对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以及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投资者查阅。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电话:86-10-823998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诚

2022年7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诚

2022年7月1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诚

2022年7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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