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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三方、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46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5,0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9,825,3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214,700元。

证券代码:603906证券简称:龙蟠科技公告编号:2022-070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三方、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1号)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蟠科技”)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987,55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977.0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4,468,856.18元(不含增值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75,531,120.8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5月18日到账,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于出具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24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46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5,0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9,825,3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214,700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3月29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1588号《验资报告》。

2、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4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已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含税)人民币5,000,000.00元后,公司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95,000,000.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4月29日到位,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23号《验资报告》,且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近日公司分别与全资子公司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可兰素”)、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源”)、各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和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5月1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1、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账户

注:公司已于2022年5月27日同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昌路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账户

3、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账户

四、前次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发行工作需要,公司已聘请国泰君安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国泰君安签署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承销协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承接。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三方监管账户

(2)四方监管账户

2、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三方监管账户

(2)四方监管账户

近日,公司、国泰君安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招商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龙蟠润滑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龙蟠”)、国泰君安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关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龙蟠科技

甲方2:江苏可兰素或常州锂源

乙方:招商银行或中国银行

丙方:国泰君安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晓、倪晓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关于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龙蟠科技

甲方2:江苏可兰素或常州锂源

甲方3:山东可兰素或四川可兰素或湖北可兰素或四川锂源

乙方:招商银行或中国银行

丙方:国泰君安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晓、倪晓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前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龙蟠科技

乙方:招商银行或南京银行或兴业银行

丙方:国泰君安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晓、倪晓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关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龙蟠科技

甲方2:天津龙蟠

乙方:招商银行或兴业银行

丙方:国泰君安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晓、倪晓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3906证券简称:龙蟠科技公告编号:2022-071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的1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的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销上述1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66.50万份;鉴于激励对象中胡人杰担任监事的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销胡人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30万份;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的128名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条线层面和/或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公司拟注销该等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内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17.56万份。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共计290.36万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4日和2022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近日,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股票期权的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2022年7月12日完成该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业务。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股本不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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