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沙钢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沙钢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3)。
2022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沙钢集团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5)。
2022年7月11日,公司收到沙钢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3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沙钢集团、锦麟丰泰信息披露违法、锦麟丰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及孙廉洁出借证券账户由他人使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沙钢集团、锦麟丰泰、孙廉洁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
(一)“孙廉洁”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20日,沙钢集团第一副总会计师、锦麟丰泰实际管理人安排下属带孙廉洁办理了手机号,并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二)锦麟丰泰控制使用“孙廉洁”证券账户交易“沙钢股份”
2019年11月26日,“孙廉洁”证券账户通过协议大宗交易方式受让4400万股沙钢股份股票。2020年5月26日至7月6日,卖出3940万股。2020年12月11日卖出0.72万股。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2日,卖出459.28万股。
“孙廉洁”证券账户买入“沙钢股份”资金均来自于锦麟丰泰,卖出“沙钢股份”后部分资金也流入锦麟丰泰。
二、沙钢集团及锦麟丰泰信息披露违法
(一)沙钢集团隐瞒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
沙钢集团实际控制人通过张家港保税区千德投资有限公司控制锦麟丰泰,沙钢集团第一副总会计师实际管理锦麟丰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规定,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
(二)沙钢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持有“沙钢股份”4400万股,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1.99%。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8.63%。沙钢股份2019年年报显示,沙钢集团持有沙钢股份26.64%的股权,是控股股东;孙廉洁持有沙钢股份1.99%的股权,是第六大股东。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沙钢集团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20年5月26日至6月29日卖出2,451.51万股“沙钢股份”,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1.1%。沙钢集团和锦麟丰泰未将持股减少1%的情况告知沙钢股份及时公告。
(四)沙钢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20年12月11日卖出0.72万股“沙钢股份”。至2020年12月31日,“孙廉洁”证券账户持有459.28万股“沙钢股份”,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0.21%。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6.85%。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行为。
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29日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时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对沙钢集团、锦麟丰泰的上述违法行为,沙钢集团时任董事长沈彬、沙钢集团时任第一副总会计师及锦麟丰泰实际管理人尉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于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对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彬、尉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二、对于沙钢集团和锦麟丰泰未将“孙廉洁”证券账户2020年6月29日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的违法事实,对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彬、尉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的违法事实,对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的违法事实,对孙廉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综上,对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二百五十万元:对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八十万元;对沈彬给予警告,合计罚款一百万元;对尉国给予警告,合计罚款一百万元;对孙廉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十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3、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规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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