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收到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辖终28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收到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辖终28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背景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尚有未履行程序未披露的关联方担保暂未解除。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提供146,400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2018年12月),公司已于前期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琼96民初361号],该案件已于2022年3月14日获法院正式立案。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上述案件立案后,龙江银行向海南省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龙江银行要求案件移交至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及最高院的批示意见,要求在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审理。海南省一中院于2022年4月8日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管辖权异议。龙江银行于2022年4月18日再次就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海南省高院。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2022)琼民辖终28号],通知书显示,海南省高院已就龙江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事项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2022年7月12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琼96民初590号]。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本次诉讼案件为龙江银行作为原告就146,400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海南省一中院已立案,本次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二、本次裁定情况
根据2022年7月13日公司收到的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辖终2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海南省高院做出如下裁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驳回龙江银行新兴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本案由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记载于《2021年年度报告》、《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的诉讼外,公司目前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管辖权裁定为海南省高院对龙江银行管辖权异议事项的终审裁定,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尚不存在较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辖终28号]。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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