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朱锦伟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朱锦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朱锦伟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朱锦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该警示函系针对时任董事朱锦伟先生未遵守减持承诺的事项,详见《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终止减持股份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朱锦伟:
你作为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湘生物")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460万股,减持单价为45.97元/股,减持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50.48元/股,违反了你在圣湘生物《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违反上述承诺的,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直至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承诺。你又于11月29-30日合计减持公司股票120万股,此次减持是在按照承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直至2022年1月5日,你才将出售股份对应的收益1557.10万元交付至公司,再次违反前期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朱锦伟先生将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再次重申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各相关人员本人及其配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操作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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