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证监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陶灵萍、张俊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证监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陶灵萍、张俊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陶灵萍、张俊珂:
经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4日、3月10日,灵康药业分别向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全资子公司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冠实业)转款10,000万元、5,000万元,两笔款项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3月31日转回,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益冠实业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合计149.38万元。上述转款无实质性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灵康药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灵康药业实际控制人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陶灵萍,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对灵康药业及陶灵萍、张俊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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