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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2年7月14日,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展健康”)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的〔2022〕5号、〔2022〕6号、〔2022〕7号和〔2022〕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7月14日,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展健康”)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的〔2022〕5号、〔2022〕6号、〔2022〕7号和〔2022〕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5,250万元至7,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盈利3,550万元至5,300万元。2022年4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000万元至6,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8,274.04万元至10,274.04万元。2022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58.1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0,032.23万元。

你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严谨、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章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张婧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号、〔2022〕7号和〔2022〕6号]

章红、刘伟、张婧红

2022年1月29日,德展健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5,250万元至7,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盈利3,550万元至5,300万元。2022年4月23日,德展健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000万元至6,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8,274.04万元至10,274.04万元。2022年4月27日,德展健康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58.1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0,032.23万元。

德展健康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严谨、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章红作为德展健康董事长、刘伟作为德展健康联席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婧红作为德展健康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与掌握,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使相关责任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同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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