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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部分专户销户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2号文《关于核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9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37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215,3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45,07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228,145,300.00元。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2号文《关于核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9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37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215,3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45,07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228,145,3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3月1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3月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6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及账户开户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已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17年3月1日,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牧高笛‘一站式’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和“牧高笛O2O管理系统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共计16,386.90万元变更投入到新募投项目“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实施。该议案已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出具相关意见。2019年1月24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专户销户的公告》,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按计划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在销户前所产生的利息已经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前述《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0年5月,“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和丰支行账户中资金余额已全部转入同一项目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募集资金专户中。为方便募集资金账户管理,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办理完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和丰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2020年7月,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专户销户的公告》,终止“牧高笛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项目”,并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后的剩余募集资金及后续收到的利息、理财收益等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6月22日,公司将“牧高笛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项目”对应的浦发银行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转入公司一般银行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在销户前所产生的利息已经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2022年1月,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为提升公司的智能装配能力与仓储物流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将原募投项目“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变更为“智能装配仓储一体化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衢州天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该议案已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出具相关意见。2022年2月1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天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鉴于公司已将原募投项目“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变更为“智能装配仓储一体化项目”,公司将“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对应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募集资金专户中的余额于2022年7月22日全部转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为方便募集资金账户管理,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办理完毕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继续有效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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