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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2年8月16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收到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营口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2)辽0802民初前调1169号。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人民币97,380,180.00元,及本案涉及的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本案审理产生的诉讼费在内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6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收到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营口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2)辽0802民初前调1169号。营口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事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4957007H

负责人:骆广宇,系行长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13876

被告二: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67428627P

被告三: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11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282926163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7,380,180.00元;

2、判令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022年7月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上浮30%计算(8.4825%);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8.4825%计收复利;

3、判令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等原告方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信贷合同》,约定:被告凯乐科技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2,000万元,授信期为壹年,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等事项。

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光电)、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商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凯乐光电、被告科达商贸在最高额限度内对被告凯乐科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原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凯乐光电、被告科达商贸承担。

2021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凯乐科技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凯乐科技贷款两笔,分别为5000万元和5000万元,贷款期限分别为自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和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利率为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LPR利率3.85%上浮267.5个基点,即6.525%;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等),均由被告凯乐科技等几被告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2021年7月7目和2021年7月8日,原告按照被告凯乐科技委托,分别将5000万元和5000万元款项汇入其指定公司,完成款项出借义务。但被告凯乐科技已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和信誉风险,会导致该企业无法按时偿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具备形成不良的风险性,宣布该笔业务提前到期。

被告凯乐科技的已具备形成不良的风险性行为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被告凯乐光电、被告科达商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准如所请。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辽0802民初前调1169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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