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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称、简称或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本术语

二、专业术语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和特定情况下锁定期延长承诺

1.实际控制人谢岳荣、霍秋洁、谢安琪、谢炜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岳荣、霍秋洁、谢安琪、谢炜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五、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六、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八、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乐华恒业投资、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股东霍陈贸易

控股股东乐华恒业投资、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股东霍陈贸易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三、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四、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五、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七、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且担任董监高的ZHEN HUI HUO(霍振辉)、霍少容

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且担任董监高的ZHEN HUI HUO(霍振辉)、霍少容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五、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邦平(已退休)、刘广仁、杨伟华、卢金辉、彭小内、霍志标、孔斌斌、陈晓铭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五、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珠海岙恒、北京居然、深创投、红星喜兆、红土君晟和青岛青堃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乐华嘉悦、中证投资、金石坤享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全体股东不参与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乐华恒业投资、谢岳荣、霍秋洁、谢安琪、谢炜、霍陈贸易、ZHEN HUI HUO(霍振辉)、霍少容声明如下:

“一、持股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参与老股转让。

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二、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二)停止条件:

1、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增持/回购/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对于发行人股份回购应履行的程序,应根据发行人届时的公司章程进行确认。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董事应对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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