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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30号),核准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9,875万元。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30号),核准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9,875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966,063股,发行价格为4.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8,749,998.4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726,136.5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7,023,861.96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8月31日全部到位,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220号)。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9月6日与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城北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8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城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88767777572。截止2022年8月31日,专户余额为193,749,998.4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性资金以及支付本次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祺彪、徐正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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