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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董事郭开铸先生之女郭颖嘉女士近期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收到公司董事郭开铸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欣龙控股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董事郭开铸先生之女郭颖嘉女士近期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收到公司董事郭开铸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欣龙控股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4日至9月14日,郭颖嘉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郭颖嘉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此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应当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颖嘉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1,46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0.272%。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解决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郭开铸先生及其女郭颖嘉女士亦积极配合。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经公司核查,郭颖嘉女士此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应当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

2、郭颖嘉女士确认,本次短线交易是由于其委托管理证券账户的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郭开铸先生对此次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3、郭颖嘉女士知悉短线交易是违反《证券法》的交易行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同时承诺,后续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亲属的强化督促和学习,提示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郭开铸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欣龙控股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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