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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龚威已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股份公告编号:临2022-055

债券代码:155045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75063债券简称:20豫园03

债券代码:188429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龚威已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高翔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7,14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3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0,773.40元。公司已于2019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孙炜、王凌、何宇栋、霍薪宇、高静珠、屈黎娜、邱夕飞、余虎、阮淼鑫、姜大华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金涛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30,92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851,040.40元。公司已于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述及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审批程序

1、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9年9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5日,公司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9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9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7、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苏璠、李项峰、戴琦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19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9,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3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83,590元。公司已于2019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刘斌、张毅、邵冲、季文君、陈晓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田左云2020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0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13,31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3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1,350,366.10元。公司已于2019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龚威已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高翔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7,14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3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0,773.40元。公司已于2019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述及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审批程序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日,公司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9月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9月4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7、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孙炜、王凌、何宇栋、霍薪宇、高静珠、屈黎娜、邱夕飞、余虎、阮淼鑫、姜大华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金涛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30,92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851,040.40元。公司已于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

1、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合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因激励对象龚威、孙炜、王凌、何宇栋、霍薪宇、高静珠、屈黎娜、邱夕飞、余虎、阮淼鑫、姜大华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出现了上述规定的回购注销情形,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上述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26,06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其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060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23,000股)。

2、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业绩考核达到“良好”及以上的情况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则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业绩考核达到“达标”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否则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因激励对象高翔、金涛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考核标准,出现了上述规定的回购注销情形,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第三期限制性股票4,080股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第一期限制性股票7,920股予以回购注销。

3、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的上述538,06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7,140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30,920股)所对应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回购注销上述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38,06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7,14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3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0,773.40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30,92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851,040.40元。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因(1)激励对象龚威、孙炜、王凌、何宇栋、霍薪宇、高静珠、屈黎娜、邱夕飞、余虎、阮淼鑫、姜大华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高翔、金涛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考核标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38,06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7,14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3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0,773.40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30,92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851,040.40元)。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1、因(1)激励对象龚威、孙炜、王凌、何宇栋、霍薪宇、高静珠、屈黎娜、邱夕飞、余虎、阮淼鑫、姜大华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高翔、金涛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考核标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38,06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7,14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3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0,773.40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30,92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851,040.40元)。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律师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对象、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2019年激励计划》《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19年激励计划》《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7日

●报备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股份公告编号:临2022-053

债券代码:155045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75063债券简称:20豫园03

债券代码:188429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2年9月8日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9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经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1、因(1)激励对象龚威、孙炜、王凌、何宇栋、霍薪宇、高静珠、屈黎娜、邱夕飞、余虎、阮淼鑫、姜大华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高翔、金涛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考核标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38,06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7,14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3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0,773.40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30,92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851,040.40元)。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5)。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7日

●报备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股份公告编号:临2022-054

债券代码:155045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75063债券简称:20豫园03

债券代码:188429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2年9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因(1)激励对象龚威、孙炜、王凌、何宇栋、霍薪宇、高静珠、屈黎娜、邱夕飞、余虎、阮淼鑫、姜大华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高翔、金涛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考核标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38,06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7,14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3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0,773.40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30,920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851,040.40元)。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5)。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股份公告编号:临2022-056

债券代码:155045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75063债券简称:20豫园03

债券代码:188429债券简称:21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龚威已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高翔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7,14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3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0,773.40元。2、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孙炜、王凌、何宇栋、霍薪宇、高静珠、屈黎娜、邱夕飞、余虎、阮淼鑫、姜大华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金涛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30,92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851,040.40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预计将由人民币3,891,102,974元减少至人民币3,890,564,914元。

二、需债权人知悉的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涉及的公司减资事宜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2年9月17日至2022年10月31日。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2、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复兴东路2号12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010

电话:021-23029999转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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